
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4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關于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高層次人才安家補貼申領發放政策的一致性和平衡性,增強本區人才政策的競爭力和吸引力,現對高層次教育人才安家補貼的申領條件作如下說明:細則第六十八條(一)安家補貼中的“其他事項”關于高層次教育人才“已享受廣州市福利分房或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或者已享受由南沙區財政支付的其他安家補貼、購租房補貼和專項科研津貼的,不再重復享受相關待遇”,其所享受的福利分房或經濟適用房限定在南沙區范圍內,以房屋地址為判斷標準。
本補充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補充通知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會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2020年8月2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