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發改〔2017〕72號
廣州市南沙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南沙區環保水務局關于調整我區
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鎮(街),各供水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7〕4號)等有關規定,區發改局會水務等部門制定了《南沙區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經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并報區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調整全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后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見下表:
序號 | 調整后污水類別 | 收費標準 (元/噸) | ||
1 | 居民生活類污水 | 過渡期 | 暫不實行階梯價格,統一按第一階梯收費標準收取 | 0.95 |
過渡期后,已實行自來水階梯價格的用戶,按本通知規定的階梯式收費執行 | 第一階梯(0m3~26m3) | 0.95 | ||
第二階梯(27m3~34m3) | 1.43 | |||
第三階梯(34m3以上) | 2.85 | |||
2 | 非居民類污水(含原行政事業、工業、經營服務業污水) | 1.4 | ||
3 | 特種行業污水(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 2.0 |
(備注:過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相關配套政策
我區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和計征水量等嚴格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污水處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05號)等規定執行。
(一)我區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一致,今后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二)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三)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區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四)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五)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六)對持有《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處理費,改為對低收入家庭發放補貼的形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而降低,補貼辦法由區民政局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低收入居民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穗府辦〔2017〕6號)規定執行,補貼發放前,暫免征污水處理費。
三、加強行業監管
嚴格排水許可制度,監督污水排放企業達標排放。加強對污水處理企業的監管,保證出水水質和污泥處置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加強對污水處理收費資金的監管,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
四、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污水處理企業要定期公開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出水主要指標和企業運營情況等信息。要加強污水處理必要性、重要性和流程工藝等的宣傳,提升市民環保意識,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pdf
廣州市南沙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南沙區環保水務局
2017年8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