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府規〔2021〕2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荔灣區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現將《荔灣區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若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人力社保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聯系人:吳瑤,聯系電話:020—81379644)
荔灣區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區”戰略,鼓勵和吸引各類人才為荔灣大招商、大建設、大發展多作貢獻,推動本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學發展再上新臺階,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通過選拔方式確定。
第二章 選拔數量和范圍
第四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實行滾動選拔,每三年為一周期,每次選拔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選拔范圍為本區屬事業單位、在本區注冊或納稅的企業以及特殊的區域性機構中,為本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才及技能人才。
第六條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市高層次人才、區高層次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等,在本區工作期間,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待遇,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博士后研究人員在本區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間,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待遇。連續5次被選拔為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在本區工作期間可一直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待遇。以上人員不受選拔人數限制。
第三章 選拔條件
第七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其年齡應未滿60周歲,有特別突出貢獻者,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或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的前三名技術承擔者。
(二)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在本區推廣、應用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中,有所創新、有所發展,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具有市以上先進水平者。
(三)來本區創業發展的高層人才、留學人員,所帶的自主知識產權科研成果、技術、項目具有市以上先進水平,在實際應用或生產中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良好的發展前景者。
(四)在科學研究、醫療衛生和教學工作中,學術造詣高,是本區某一學科的帶頭人,并對該學科的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
(五)精通法律、金融、財會、經貿、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或旅游策劃等方面的相關知識,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為解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做出突出貢獻,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擔任市以上行業學會、協會重要職務者。
(六)能將現代化管理理念、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與本單位的具體實際相結合,運用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省、市或同行中有較大影響的管理者。
(七)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市、區享有一定名氣且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家、學者和藝術家。
(八)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高超的專業技能,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和解決關鍵性的技術難題等方面成績顯著,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擔任市以上行業學會、協會重要職務者。
(九)長期從事傳統中醫、烹飪廚藝、手工藝品制作等行業,具有行業公認的特色技藝,社會效益和影響較大,獲得市級以上行業學會、協會組織評選的技術能手等稱號者。
(十)在本區產業結構優化和環境整治中,投入技術、項目、資金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加快推進現代服務業、新型工業發展及城區綜合整治建設,為增強荔灣經濟實力、構建宜居城區做出突出貢獻者。
第四章 選拔程序
第八條 各企、事業單位在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擬推薦人員名單,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九條 各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推薦材料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推薦材料主要由企業所在街道負責審核、報送,區政協、發改局、科工信局、商務投促局、文廣旅體局、協作辦、工商聯、僑聯、科協、人才辦等與非公有制企業聯系較為密切的部門也可積極開展推薦與報送工作。
參評人員也可自薦,將有關材料直接報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 推薦報送材料:
(一)被推薦人員按規定填報《荔灣區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推薦表》,一式兩份(其中原件1份)。
(二)被推薦人需提供業績報告(以參選近3年的業績為主)、單位考核材料、公示反饋意見和獲獎證書、榮譽證書、成果鑒定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須經推薦單位審核,并由核實人簽名和單位蓋章。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參選人員按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召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擬定初步人選,并上報區政府審定。
第五章 津貼標準及待遇
第十二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由區政府授予“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由區政府每人每月發放1000元特殊津貼,并每年安排一次體檢和三年內安排一次外出學術休假。
第六章 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四條 建立聯系制度,通過座談會和走訪等形式,了解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工作、生活情況,聽取他們對本區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積極推薦他們參加國家、省、市、區高層次人才選拔,為人才發展提供廣闊空間,在工作、生活上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堅持用事業、感情和待遇留人。
第十五條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行政隸屬關系不變,由所在單位具體管理,本區各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協助做好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目標管理和考核制度。
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當選后,須填寫《享受荔灣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工作任務書及考核表》,與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近三年內的科研、技改、項目開發和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等方面的目標任務,所在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相應的支持配合措施。
三年期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其行政主管部門對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特殊津貼的嚴肅性和起到應有的作用,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報區政府決定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貼者;
(二)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刑事處理者;
(三)已不具備享受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基本政治思想條件者;
(四)出國逾期不歸者;
(五)離開本區企、事業單位工作者;
(六)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發工資者。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區政府特殊津貼項目經費已納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年度預算的編制范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列具體支出項目,區財政局撥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