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科工信規〔2023〕3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區各黨委(黨工委、黨組)、直屬機關、人民團體、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批準,現將《廣州市荔灣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信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2日
(聯系人:宋雨帥;聯系電話:020-81376707)
廣州市荔灣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策部署,推動荔灣區科技企業、科創載體、研發機構發展,更好實現科技與產業融合,為努力實現老城市新活力提供支撐,依據《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穗科規字〔2021〕4號)、《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1〕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推動科技企業發展 激發產業發展活力
第一條科技企業入庫和認定獎勵
(一)入庫獎勵
注冊在荔灣區,屬于非高新技術企業的,成功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的,給予2000元獎勵,其中在荔灣區納統的“四上”企業,給予5000元獎勵。被評為“四科”標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額外給予5000元獎勵。
(二)認定獎勵
注冊在荔灣區,當年成功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其中在荔灣區納統的“四上”企業,額外給予10萬元獎勵。上年度經核定的研發投入在300萬元以上的,再額外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條高企落戶獎勵
對有效期內的新遷入荔灣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新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在荔灣區納統的“四上”企業,額外給予10萬元獎勵。遷出荔灣區后又遷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條款。
第三條高企成長貸款貼息
注冊在荔灣區,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新材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產業的非“四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近2年內成長為“四上”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貸款用于企業擴大規模、技術改造、加大研發等用途的,按企業上一年度貸款產生利息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萬元。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準。實際貸款利率高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執行。實際貸款利率低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執行。同一筆貸款已享受省、市、區類似貼息政策的,不重復享受本條款。
第四條研發投入獎勵
鼓勵加大研發投入,對注冊在荔灣區的納統單位,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和獎勵:
(一)工作補貼
研發費當年合計數分別在5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00元、5000元、1萬元、2萬元的工作補貼。
工作補貼包含對統計人員的工作補貼,由該單位統籌分配,統計人員享受補貼合計比例應不低于50%。
(二)增量獎勵
1.納統單位經核定的當年研發費減去上一年度研發費的差額增量,按差額增量部分的5%給予獎勵,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2.納統單位研發費和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申報數近兩年平均增長率都在10%以上,且上一年度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申報數在200萬以上的,額外給予10萬元獎勵。
增量獎勵包含對科研團隊和管理團隊的獎勵,由該單位統籌分配,科研團隊和管理團隊享受獎勵比例合計應不低于50%。
納統單位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按照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津補貼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科技獎勵配套
注冊在荔灣區的企事業單位,按以下標準給予科技獎勵配套:
1.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每名獎勵500萬元;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的每名獎勵300萬元;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獎項中一等獎的每名獎勵200萬元,二等獎前3名的每名獎勵100萬元,二等獎非前3名的每名獎勵50萬元。
2.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每名獎勵300萬元;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獎勵100萬元,非第一完成單位的每名獎勵50萬元;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前3名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3.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得獎項名次,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勵資金的,分別按獲得資金的100%、50%、30%給予獎勵配套。
同一單位獲得多項獎勵的,以當年度獲得的最高獎項配套科技獎勵。由企事業單位統籌用于創新發展,不再組織驗收。
第六條創新創業專項經費
經區科技部門推薦和區政府同意,對我區產業帶動性較強的企業或項目,按不超過經核定的研發費的10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財政經費扶持。
第二章 推動科創載體發展 集聚創新發展動能
第七條科技創新載體獎勵
對注冊在荔灣區的科技創新載體,可實施如下獎勵:
(一)認定獎勵
1.對被認定為荔灣區科技創新園區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荔灣區科技創新園區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評定。
2.對新登記的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新登記的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孵化器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分別給予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逐級進行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已享受區級相關政策扶持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不重復享受本項條款。
(二)績效獎勵
1.對獲得市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績效評價獎勵資金支持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按照已獲得資金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75萬元。
2.對獲得市級、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評價獎勵資金支持的加速器,按照已獲得資金的5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推動科研平臺建設 強化科研服務能力
第八條研發機構培育和認定
對注冊在荔灣區的企事業單位,可實施如下扶持或獎勵:
(一)新型研發機構培育扶持
對引入“雙一流”大學或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的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的科研團隊在荔灣區范圍內建設培育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通過科技立項簽訂任務合同書,以分期撥付形式按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的50%給予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財政經費建設補助。對引入“雙一流”大學或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的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的科研團隊建設培育的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在白鵝潭商務區或海龍圍科創區范圍內,按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的100%,給予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財政經費建設補助。
(二)研發機構認定獎勵
1.新認定為荔灣區新型研發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2.新認定為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每年按其上一年度獲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專項補助額的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進行配套獎勵。
3.經科技部門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的,按國家級200萬元、省級5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同一企業年度獲該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第四章 推動科技服務發展 完善企業服務鏈條
第九條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獎勵
對注冊在荔灣區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規上企業同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每增長1000萬元的給予1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科技服務機構獎勵
(一)培育獎勵
科技服務機構輔導注冊在荔灣區的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每家1萬元給予該科技服務機構一次性獎勵。
(二)招科引智獎勵
1.科技服務機構單一年度引進高新技術企業落戶荔灣的,按每家3萬元給予獎勵;引進落戶的高企為“四上”企業的,按每家5萬元給予獎勵。當年引進的高企需要復審的,復審通過則給予獎勵。從荔灣區遷出后又遷回的高企,則不給予獎勵。
2.科技服務機構單一年度引進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落戶荔灣的,按每家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科技服務機構引進高企和新型研發機構落戶荔灣的,應提前15天向區科技部門報備。
本條款所指的科技服務機構為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目錄內的企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區科技部門擇時發布各類事項的申報指南,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以申報指南的要求為準,相關獎勵扶持資金的申報事宜以當年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二條區科技部門研究“免申即享”事項清單,加快政策資金兌現效率。對需要申請單位提交資料的,經區科技部門合規性審查后撥付經費。經費撥付程序按照荔灣區科技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由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已享受荔灣區其他同類政策條款獎勵的,不再享受本辦法中的類似條款。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類事項獎勵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對本區有產業集聚引導作用的企業或科創載體,可加大扶持力度和范圍,實行“一事一議”。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退役軍人創辦的企業或科創載體。具體由區科技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名詞解釋。
“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具有資質的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企業。
“四科”標準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產品、科技人員占比大于60%、以高價值知識產權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過5項、研發投入強度高于6%的中小企業。
納統單位:是指納入研發統計范圍的單位,包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具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三甲醫院等。
“雙一流”大學:是指承載“雙一流”建設的大學,并已列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的大學。“雙一流”建設也就是要建設一批世界一流的大學和世界一流的學科。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荔府規〔2018〕4號)同時廢止,已申報或已獲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