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規〔2021〕1號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河湖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公告
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海珠區河湖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界工作,依法依規對河道管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充分發揮河湖功能,確保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區河湖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公告如下:
一、劃界范圍
全區河湖、堤防、水閘、泵站。(詳見附件)
二、管理范圍劃定
(一)河湖
河湖的管理范圍按照《廣州市河涌水系規劃(2017-2035年)》劃定。
(二)堤防
堤防管理范圍采用河湖管理范圍的劃定成果。
(三)水閘、泵站
水閘管理范圍為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連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中型水閘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50米、左右岸各偏40米,小型水閘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00米、左右岸各偏30米。
三、保護范圍劃定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根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堤防、水閘及泵站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為保護范圍,其他附屬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50米為保護范圍。
四、全區河湖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界樁,設立標示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五、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在管理范圍內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查處。
六、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七、本公告內容屬于行業管理,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
八、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珠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件2:海珠區河湖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平面圖.jpg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科 2021年2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