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投促規字〔2022〕1號
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商務樓宇與園區評星及獎勵措施的通知
各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海珠區商務樓宇與園區評星及獎勵措施》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日
廣州市海珠區商務樓宇與園區評星及獎勵措施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科創規字〔2018〕6號),充分發揮商務樓宇與園區作為創新載體的重要作用,促進海珠區樓宇與園區經濟的持續發展,結合海珠區實際情況,以商務樓宇與園區效益產出、產業集聚和創新潛力為核心指標,評定“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海珠區星級園區”,并對符合條件的商務樓宇與園區予以獎勵。
一、評定標準
申報“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海珠區星級園區”的申請主體,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請主體是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在本區有固定辦公地的獨立法人企業。
2.《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園區評分表》分值不低于80分。
3.近兩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無因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被行政處罰,無重大衛生防疫責任事故,無集體信訪、投訴或重大負面輿情事件。
4.近三年申報主體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其他條件
1.星級商務樓宇
(1)評定對象為海珠區行政區域內有明確產權歸屬、已投入運營的商務寫字樓。
(2)商務辦公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
(3)商事、稅務登記在海珠區的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
(4)單一業主的商務寫字樓業主企業,或業主授權的商務寫字樓運營、管理服務企業;多業主商務寫字樓的占2/3以上面積的業主企業,或獲得占4/5以上面積的業主授權的樓宇的運營、管理服務企業,這些企業是申請人。
2.星級園區
(1)評定對象為海珠區行政區域內投入運營的園區。
(2)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
(3)入駐企業10家以上,且園區實際辦公企業中,在海珠區注冊的企業數量占比達到95%以上。
(4)入駐企業年度經濟貢獻總額2000萬元以上,年度對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300萬元以上,“四上”企業年度納統營收總額1億元以上。
(5)重點匯聚具有高成長性、高附加值、高競爭力的各類創新企業。
(6)具備固定的運營管理單位,為園區運營服務已滿1年。
二、資金獎勵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區商務樓宇及園區,給予商務樓宇業主方或運營管理企業、園區運營管理企業資金獎勵。
(一)經濟貢獻獎
1.商務樓宇、園區在海珠區每新增一家新落戶年度經濟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四上”企業(新落戶企業指首次在海珠區注冊,注冊時間與評定年度時間相隔不滿2年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落戶企業屬于海珠區重點發展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科技服務,高端商務,現代商貿會展,都市型工業,綠色建筑)的,一次性獎勵資金增加5萬元。上述獎勵每年每家商務樓宇、園區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2.商務樓宇、園區在海珠區每新增一家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且經濟貢獻1億元以上的“四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以此累計,每年每家商務樓宇、園區累計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3.商務樓宇、園區入駐企業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年度增量每達到30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以此累計,每年每家商務樓宇、園區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二)創新貢獻獎
1.商務樓宇、園區從區外每新引入一家獲得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認定之一的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園區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商務樓宇、園區從區外每新引入一家獲得省級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認定之一的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園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申報扶持的企業所獲得的認定資質需在有效期內。
(三)其他
1.本措施中的園區、新建園區是指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村級工業園、國有企業舊廠房等“三舊”物業實施更新改造或微改造后并取得科技企業孵化器登記的載體。另外,取得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非“三舊”物業也可納入園區范疇。同一物業同時符合“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海珠區星級園區”認定條件的,自行選擇其中一類進行認定并享受相應的扶持。
2.若商務樓宇、園區同時符合經濟貢獻獎第1、2、3項其中兩項以上(含)獎勵條件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項申報,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經濟貢獻獎和創新貢獻獎可以同時享受。
3.經濟貢獻獎第1項及第2項新增企業不包括:與海珠區政府簽訂協議或作出承諾的產業用地企業在海珠區新注冊的企業,享受“一企一策”資金獎勵政策、單一房地產項目及市內跨區、區內遷移的企業。第3項入駐企業不包括:與海珠區政府簽訂協議或作出承諾的產業用地企業在海珠區注冊的企業,享受“一企一策”資金獎勵政策、單一房地產項目、認定年度及上一年度區內遷移的企業。
4.每年對單一商務樓宇、園區獎勵總額不超過本商務樓宇、園區入駐企業當年度對海珠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
5.若扶持對象同時滿足海珠區同類型資金獎勵補助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6.同一對象已獲市級以上政策扶持需區財政共同負擔資金的,應在同類型區級扶持資金中予以抵扣。
三、評定主體及程序
海珠區商務樓宇、園區評星及獎勵分別由區投資促進局、區科工商信局按程序組織實施(其中商務樓宇的創新貢獻獎由區科工商信局按程序組織實施),報區支持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原則上每年集中一次實施。
四、附則
(一)本措施的審核、認定、解釋等權利歸區投資促進局、區科工商信局所有。
(二)“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海珠區星級園區”評定有效期為自評定之日起2年。在有效期內,若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將根據事故嚴重程度予以取消等級處理。
(三)獲得本措施資金扶持的商務樓宇業主方或運營管理企業、園區運營管理企業,自享受資金扶持之日起5年內,商務樓宇業主方或運營管理企業、園區運營管理企業應在海珠區合法連續經營并持續合法依規運營商務樓宇、園區,如有違反,全額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本措施所稱“年度”均以自然年度計算,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不足”均不含本數。
(五)本措施所稱的“四上”企業,是現階段我國統計工作實踐中對達到一定規模、資質或限額的法人單位的一種習慣稱謂。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確定以上法人單位的標準為:規模以上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有資質的建筑業:有總承包、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單位;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規模以上服務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三個門類和衛生行業大類;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三個門類,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四個行業小類;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兩個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如有變化,以國家統計局最新規定標準界定。
(六)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表:1.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評分表
2.海珠區星級園區評分表
附件1
海珠區星級商務樓宇評定表
附件2
海珠區星級園區評分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海珠區投資促進局辦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