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農規字〔2023〕1號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2月22日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穗文〔2015〕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黃埔區轄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獨資舉辦的企業(以下簡稱農村集體)。
農村集體按政策成立的舊村改造項目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關規定和政策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工作職責】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街鎮具體負責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在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全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鎮具體開展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監督方式】本辦法所稱財務監督管理方式是指監督單位結合工作需要開展的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審計等監督方式(以下簡稱財務監督)。
第五條【監督情形及要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根據下列情況實施財務監督工作:
(一)日常監督需要實施財務監督的;
(二)因收到群眾關于集體經濟管理等問題反映或投訴,需要實施財務監督的;
(三)按照省、市、區有關文件要求需要實施財務監督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財務監督的情形。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工作計劃。其中,街鎮每年以審計方式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農村集體數量不少于轄內農村集體數量的25%,原則上每屆任期內對轄內各農村集體實施審計(不含換屆審計)次數不少于1次,并于每年3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別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財務監督計劃、工作實施及整改情況;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財務監督過程發現的突出性問題開展專項審計或抽審工作。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街鎮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財務監督情況互通機制,充分利用好各方財務監督成果。
第六條【監督事項】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對農村集體以下事項實施財務監督工作:
(一)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會計核算及會計科目使用的準確性、連續性;
(三)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資金、資產、負債的管理使用和損益、分配管理情況;
(五)土地征用補償費收支和建設項目預算、決算情況;
(六)政府所撥或接受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涉及財務業務的民主決策和財務公開情況;
(八)農村集體薪酬核算及發放情況;
(九)其他需要實施財務監督的事項。
第七條【監督人員安排】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本單位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財務監督工作。安排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參與人員需具備與財務監督業務相匹配的知識和能力。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結合工作需要,組織農村集體會計人員采取交叉監督的方式實施財務監督工作。
第八條【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職權】參與財務監督的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工作,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參與財務監督的機構在實施財務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如實提供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報告、經濟合同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監督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就財務監督事項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材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損害農村集體利益、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第九條【經費來源】區級單位、各街鎮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各街道原則上在街道機動經費中解決,新龍鎮列入鎮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工作程序】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實施財務監督工作時采取審計方式進行的,工作程序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規定執行;采取審計之外的其他監督方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開展。
第十一條【問題處理方式】在實施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被監督單位有關違規行為,監督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對農村集體財務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問題涉及其他部門的,監督單位將問題向相應部門反映,涉及部門結合工作職責依法核實處理,并向監督單位反饋核查結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由監督單位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整改時限及要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應結合財務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明確整改措施及工作指引。街鎮指導、督促被監督單位建立問 題臺賬并采取措施開展整改工作。
以審計方式實施財務監督的,原則上被監督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因情況復雜或時間跨度長等特殊原因,需延長整改時間的,被監督單位將情況書面報送監督單位及所在街鎮同意后,可延長整改時間,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被監督單位在整改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街鎮;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審計財務監督的,街鎮按整改要求時限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以審計之外的其他方式開展財務監督的,按照監督單位的整改要求和時限落實整改。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以審計的方式實施財務監督的,被監督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內容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開。
以審計之外的其他方式開展財務監督的,被監督單位依法依規將財務監督的結果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開。
第十四條【結果運用】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將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作為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據。
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內財務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提名新一屆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被監督單位問題責任追究】在實施財務監督工作過程中,被監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鎮或相關單位按照《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拒絕或延遲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阻礙財務監督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財務監督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財務監督工作人員和檢舉人的。
街鎮或相關單位在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財經法規的行為,應結合問題的性質、影響范圍、整改情況等,依照《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監督人員責任追究】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相關單位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效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