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企服規字〔2022〕1號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對《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細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款的補充解釋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關于對<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細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款的補充解釋》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由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2022年8月10日
關于對《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細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款的補充解釋
2018年1月10日,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印發實施《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推動我區重大IAB產業項目早動工、早竣工、早投產,盡快按約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及招商目標,切實發揮政策制定對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現結合兌現工作實際對《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細則》(穗開經信規字〔2018〕2號,以下簡稱《新一代信息技術實施細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穗埔科規字〔2019〕3號,以下簡稱《人工智能實施細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穗埔科規字〔2022〕1號,以下簡稱《生物醫藥實施細則》)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有關條款制定補充解釋。
第一條 《新一代信息技術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第2目、《人工智能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生物醫藥實施細則》第五條中規定的“按照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應適用分期建設、分期竣工的情形。
項目分期建設的,如已竣工部分與立項備案證相符、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竣工、投產,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書面確認項目已竣工的建筑面積符合土地出讓合同關于容積率要求、沒有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等有關事項。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獎勵額度并符合其他兌現條件的,對已竣工投產的項目采用分階段獎勵的方式進行政策兌現,鼓勵項目加快投資。
第二條 《新一代信息技術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三)項、《人工智能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六)項、《生物醫藥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實際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計算(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至完成相關驗收取得《投試產驗收情況告知函》之日止實際所用的時間”。其中實際投產的認定,應包含已實際投產但未及時辦理《投產驗收情況告知函》的情形。
在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投產時間內,已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未及時辦理《投產驗收情況告知函》但已實際投產,經招商部門書面確認申請獎勵的項目已按照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投產的,視為已投產。
第三條 《生物醫藥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中規定的“合同簽訂時間應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止執行。在政策有效期內新立項、新開工的生物醫藥用地項目,符合其他兌現條件的,均可申請生物醫藥固投獎勵政策兌現。
第四條 《生物醫藥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按約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區政府、管委會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起計算,至取得《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止”。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應包含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前/聯合驗收前質量檢查情況通知書》或《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的情形。
第五條 《生物醫藥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中規定的“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因政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時間予以相應扣除”。因政府延期交地、管線遷改等原因導致項目工期延誤、竣工時間推遲的,應以土地出讓合同或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延期后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為準。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