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建規字〔2021〕1號
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印發關于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服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關于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服務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2021年6月19日
關于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服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進一步推進粵港澳工程建設領域的深度合作,引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的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在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黃埔區)范圍內便捷有序提供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規定,結合黃埔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取得香港、澳門建筑及相關工程資質的專業企業(以下簡稱港澳企業)和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下簡稱港澳專業人士),具備規定條件并經合法認可的,可以在黃埔區范圍內為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
第三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黃埔區內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管理工作,區大灣區辦配合做好與上級主管部門及黃埔區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事宜。
第一章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的界定
第四條 在黃埔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工程業務及其咨詢服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企業,主要包括建筑師事務所、測量師事務所、園境師事務所、工程建設顧問公司、施工企業等;
(二)已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并在合法學(協)會登記的咨詢或設計類企業、已在澳門進行商業登記并合法注冊的咨詢或設計類企業,或者已在香港、澳門進行商業登記并合法注冊的施工類企業;
(三)在香港、澳門連續開展建筑及相關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類企業不少于5年;
(四)咨詢或者設計類企業已購買職業責任專業保險的理賠覆蓋地域范圍包含黃埔區;
(五)施工類企業在黃埔區實施具體工程項目前須購買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險理賠范圍包含其承接的黃埔區內工程項目。
第五條 在黃埔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等業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專業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筑工程領域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測量師、注冊園境師、香港認可人士、香港注冊承建商獲授權簽署人以及澳門注冊技術員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關注冊管理局、香港特區政府機構或澳門特區政府機構合法注冊的,或者在香港認可人士注冊事務委員會注冊列入認可人士名冊,并在注冊有效期內。
第二章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的認可要求
第六條 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黃埔區內直接提供服務前,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認可,按照要求提交企業材料。
未經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認可并公布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不得在黃埔區直接提供服務。
第七條 香港企業申請認可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香港企業申請表(詳見附件2-1);
(二)港澳企業派駐黃埔區人員一覽表(詳見附件3);
(三)由中國內地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商業登記材料;
2.香港屋宇署發出的注冊承建商注冊文件(施工類企業),香港合法學(協)會發出的登記文件(咨詢和設計類企業);
3.港澳企業業績匯總表(詳見附件4-1和4-2)。
(四)申請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5);
(五)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適用于提供咨詢或設計服務類企業);
(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材料(適用于提供施工服務類企業)。
第八條 澳門企業申請認可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澳門企業申請表(詳見附件2-2);
(二)港澳企業派駐黃埔區人員一覽表(詳見附件3);
(三)由中國內地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材料;
2.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注冊文件;
3.港澳企業業績匯總表(詳見附件4-1和4-2)。
(四)申請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5);
(五)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適用于提供咨詢或設計服務類企業);
(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材料(適用于提供施工服務類企業)
第九條 香港專業人士申請認可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香港專業人士申請表(詳見附件6-1);
(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件復印件(包括正反兩面,加蓋公司印章);
(三)香港專業人士注冊相關材料:
1.香港建筑師、工程師、測量師以及園境師提交對應注冊管理局發出的注冊文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2.香港認可人士,除了需要提供第1點的注冊文件復印件外,還需要在申請表中提供香港認可人士注冊編號和屆滿日期以供查驗。
3.香港注冊承建商獲授權簽署人,需要在申請表中提供注冊編號和注冊類型以供查驗。
(四)個人履歷 (應包含教育經歷、在香港或澳門本地相關工作經驗及聘用機構、聘用日期、職銜等信息,申請人需簽字確認);
(五)申請人與受聘企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有效的在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六)本人一寸證件照片一張(照片應為近半年內拍攝,正面免冠,白色背景)。
第十條 澳門專業人士申請認可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澳門專業人士申請表(詳見附件6-2);
(二)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件復印件(包括正反兩面,加蓋公司印章);
(三)澳門建筑、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簽發的專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四)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簽發的執業注冊證書(澳門環境工程師除外)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五)個人履歷 (應包含教育經歷、在香港或澳門本地相關工作經驗及聘用機構、聘用日期、職銜等信息,申請人需簽字確認);
(六)申請人與受聘企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有效的在職文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七)本人一寸證件照片一張(照片應為近半年內拍攝,正面免冠,白色背景)。
第十一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收到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納申請人材料。資料獲接納的,應在黃埔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發出認可說明,不予認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過限時補正達到要求的,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補充材料決定是否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 在認可有效期內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應確保其港澳執業注冊連續有效,否則認可自動失效。已認可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應當在認可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在申請認可時提交的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時,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知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逾期未通知的,原認可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已經認可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涉及到信息變更或認可續期的,需以規定表格遞交申請(詳見附件7)。涉及增加認可范圍的,應一并提交業績材料的公證文書。
第三章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對應服務范圍
第十四條 港澳企業競投黃埔區工程項目時,其資質和投標資格應根據《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直接提供服務投標資格對應列表》(詳見附件1-1)予以認可,不得突破港澳企業在港澳已完成業績的工程規模和技術指標。
第十五條 港澳企業在黃埔區競投工程項目時,區內各市場主體可按照港澳企業“直接提供服務”的投標資格,根據港澳企業實際業績委托選用,對其進行業績和同等經驗考核。
第十六條 已經認可的港澳施工類企業,在競投項目時,應取得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承認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安全施工相關文件。
第十七條 在黃埔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港澳專業人士,其注冊執業資格應按照本人在港澳注冊類別和執業范疇予以認可。港澳專業人士具體從業范圍根據《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人士直接提供服務執業資格對應列表》(詳見附件1-2)予以認可。
第四章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規定
第十八條 已經認可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為黃埔區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時,應當符合內地關于規劃、測繪等資質認定的強制性規定,其中港澳企業駐黃埔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港澳永久居民身份。
第十九條 已經認可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直接為建設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應當符合內地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除行業準入、資質管理以外的內地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港澳專業人士在黃埔區內直接提供服務,應當加入已經黃埔區認可的港澳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內地企業。
港澳專業人士提供需要加蓋內地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有關圖紙及文件,應當由港澳專業人士簽字并加蓋其所加入企業的公司印章。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提供設計、咨詢或監理服務的港澳企業在黃埔區承攬業務時,需購買保險理賠覆蓋地域范圍包括黃埔區的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或承諾在承攬工程前2個月內補齊職業責任專業保險。
提供施工服務的港澳施工類企業在黃埔區內承攬業務時,應按照內地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要求,為在施工現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保險;同時需提供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銀行保函,或購買保險理賠覆蓋地域范圍包括黃埔區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險保期須涵蓋工程建設期及保修期。
聘請港澳企業提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購買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證保險(IDI)。
第二十二條 港澳施工類企業應承諾其建筑工地或工程地點所有參與施工的人員已完成相應的建筑業安全培訓課程并通過考試。
已取得香港《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書》或澳門《建筑業職安卡》的人員應按要求完成相應的建筑業安全培訓課程。
第五章 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標準規范要求,對已認可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參照內地對企業和人員的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未經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認可并公布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黃埔區直接提供服務的,或者已經認可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在超過備注的業務范圍直接提供服務的,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不予承認,并參照內地對企業和人員的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已經認可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從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達到內地法律法規規定應被處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資格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程度的,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認可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做好對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情況的監管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受理該企業或專業人士的認可申請,并知會香港發展局、香港屋宇署、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和相關的注冊管理局及學會。已認可的,應當撤銷認可,由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通知有關港澳企業、專業人士和相關聘用方,并納入黃埔區有關誠信記錄體系。
(一)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停業整頓或其他行政處罰的;
(二)專業人士在專業方面有失當行為的;
(三)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可、續期的;
(四)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的;
(五)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在黃埔區內提供服務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應當支持、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已通過《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香港工程建設咨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范〔2020〕1號)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備案并仍在備案有效期內的香港企業和專業人士,可依法在黃埔區開業執業。已在珠海市橫琴新區、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合法備案并仍在備案有效期內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所有續期和變更申請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對其在黃埔區的申請予以認可。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試行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1.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直接提供服務投標資格對應列表.docx
附件:2.企業申請表.xls
附件:5.港澳建筑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申請授權委托書.doc
附件:7.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認可續期、變更信息申請表.xls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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