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教規〔2020〕2號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工作,現將《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
2020年8月24日
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中小學校面向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招生工作,根據《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來穗人員為適齡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來穗人員需在提交積分制入學申請前經“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有效積分且不在積分異議或積分調整流程中(以下簡稱“市積分制有效分值”);
(二)在廣州市居住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其申請入學的港澳籍適齡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連續滿1年(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的8月31日);
(三)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應于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未取得小學學籍;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應提供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在讀小學六年級的全國學籍號。小學或初中學段的其他年級,不接受積分制入學申請。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通過指定的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完成統一信息收集、統一積分核定和排序,統一學位分配工作,保證申請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符合條件為適齡子女在番禺區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的來穗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自行提出網上申請。具體申請時間以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布為準。
第四條 積分項目及標準。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規定,來穗人員在獲得《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分值之外,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番禺區內補充加分指標。來穗人員經核定的番禺區內補充加分分值,可與其市積分制有效分值累計。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父(母)或監護人雙方都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積分制入學申請條件的,雙方的市積分制有效分值可累加計算。
廣州市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見附件。
第五條 積分制入學專項積分確認。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的積分分值經核定后,來穗人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進行積分分值確認。經確認的分值將作為當年為隨遷子女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排序和分配學位的有效依據。
第六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優先條件。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持有市積分制有效分值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為優先積分批次,結合其入學志愿,可優先獲得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學位統籌分配:
(一)在番禺區居住并連續辦理有效居住證滿5年;
(二)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
(三)有穩定職業。
本條第(一)(二)項截止計算日期截至積分制入學申請月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天(具體以“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為準)。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為普通積分批次,其積分制入學申請排序和學位分配在優先積分批次之后。
第七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范圍。來穗人員在番禺區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其登記居住鎮(街)的所屬學區,應當作為其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的學區申請范圍。以下稱“入學申請學區”。
第八條 積分制入學學位分配原則。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承載量,結合來穗人員子女入學志愿,以入學申請地學區為單位,以“分批分配,排序優先,遵循志愿”為原則,通過平行志愿辦法,按照先優先積分批次、后普通積分批次,同批次內總分值排序由高到低的順序,合理統籌分配學位。
第九條 積分制入學錄取劃線辦法。各學區公辦學校入學錄取批次和分值,由教育行政部門綜合前款所列各項因素,根據當年招生計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積分排序分配學位過程中,若申報同一志愿學校的申請人,其積分分值在同一批次出現末位相同情況,依次按以下順序從高至底進行積分排序:1.在番禺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月份數;2.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月份數;3.番禺區內補充加分指標累計得分。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分批次進行學位分配后,當年積分學位尚有剩余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積分學位剩余情況決定再次收集志愿進行補錄。已參加第一次填報志愿但未獲得學位分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報補錄志愿。
補錄志愿可視情況決定取消學區限制。補錄仍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批次、按積分由高至低排序進行學位分配。
第十一條 經公示確認后,獲得入讀公辦學校學位分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應于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確認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
第十二條 若公辦學位不足,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統籌至區內其他公辦學校或由政府購買學位民辦學校入讀。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期間,如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修訂有關積分制入學政策的,從其規定。
附件:廣州市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