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財規字〔2020〕1號
廣州市從化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區屬國有企業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區直局以上單位,各區屬國有企業:
《廣州市從化區區屬國有企業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第二十四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財政局
2020年1月2日
廣州市從化區區屬國有企業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確保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廣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行辦法》、《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廣州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和《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從化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國資局)監管的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區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從化區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范圍和收取比例包括:
(一)利潤收入,區國資局監管的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在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和計提法定公積金及其他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后,按30%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區國資局直接持有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產(股)權轉讓收入,區國資局監管的區屬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和直接持有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股份)轉讓凈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區國資局監管的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直接持有的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按100%上交。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包括經區政府批準同意處置特定土地(房產)等重大資產所形成的專項收入,按區政府確定的金額或比例上交。
(六)區屬國有企業持有的下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利潤(股利、股息)收入、產(股)權轉讓收入及清算收入,按投資收益的有關會計核算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 區國資局負責核定所監管區屬國有企業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同時按規定組織收繳,并納入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二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件),具體申報時間和要求如下:
(一)利潤收入,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區屬國有企業進行申報,并附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國有企業利潤收入的申報、審核、上繳工作應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完成,根據區財政預算收入入庫時間進度要求,區屬國有企業在年度終了的第一個季度內預繳利潤收入的20%;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屬國有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三)產(股)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股)權轉讓合同并收到款項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屬國有企業申報,并附送產(股)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并變現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等相關資料。
(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專項明細核算,繳入區財政國庫,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區財政統一安排使用。
(七)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區屬國有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上繳情況報區國資局備案。
第六條 區屬國有企業擁有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的,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七條 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八條 區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利潤收入,根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區屬國有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應交利潤計算公式:
應上交利潤收入=(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提取法定公積金-其他允許扣除的項目)×規定的上交比例。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計算公式:
股利、股息收入=企業股東會決議發放的歸屬國有股東的股利、股息×100%。
(三)產(股)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計算公式:
產(股)權轉讓收入=[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相關成本、費用]×100%。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核定。計算公式:
清算收入=[(清算財產變價總收入-法律、法規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國有資本占全部資本比例]×100%。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三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
第九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根據區屬國有企業所屬行業、收益上繳項目對應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分類科目。
第十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區國資局在收到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二)區國資局根據審核結果向企業開具并下達《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
(三)區屬國有企業依據區國資局下達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一條 區屬國有企業當年應交國有資本收益,憑區國資局審核意見及開具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上繳入庫。
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區國資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收逾期費用。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三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如需延期上交的,必須報經區國資局審核,并經區政府批準。
區屬國有企業如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或須處理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的,應報區國資局審核,并經區政府批準后,可適當減免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經批準減免的國有資本收益,用于增加企業國有資本金。
第十四條 區屬國有企業須于每年10月31日前編制下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區國資局。
第十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按時如實申報應交國有資本收益,及時提供審核國有資本收益所需資料,不得隱瞞、虛報。
第十六條 區國資局應督促區屬國有企業按規定申報國有資本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應繳數進行審核,督促企業及時足額入庫,并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的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獎勵年薪的兌現與企業完成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情況掛鉤,對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由區國資局視情況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和獎勵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區政府原已授權各部門、單位監管的,或者區國資局委托有關部門監管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由受托監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核定和監繳工作,報區國資局審核后上繳入庫。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政策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