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辦規〔2021〕5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推動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加快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投資促進局、民科園管委會、區稅務局:
《廣州市白云區推動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加快發展若干規定》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4日
廣州市白云區推動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加快發展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引導白云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支持企業做優做強,形成優質企業集群,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進一步增強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結合白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企業:
(一)白云區擬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四上”企業(以下簡稱擬上市企業);
(二)新遷入白云區的境內外上市企業。
上述企業均應符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惠企政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云府辦規〔2021〕1號)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對擬上市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資金:
(一)在北京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給予企業300萬元扶持資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對白云區新增經濟貢獻的50%給予該企業一次性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實施分階段給予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300萬元。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扶持措施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扶持資金。
1.擬上市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以及其他顧問協議等)的,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扶持資金;
2.擬上市企業完成廣東證監局輔導驗收工作的,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扶持資金;
3.擬上市企業上市申請材料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復函的,一次性給予企業200萬元扶持資金;
4.擬上市企業在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給予企業300萬元扶持資金,一次性給予該企業高級管理團隊200萬元扶持資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對白云區新增經濟貢獻的50%給予該企業一次性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給予企業200萬元扶持資金,一次性給予該企業高級管理團隊100萬元扶持資金。境外上市企業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主管部門的上市扶持資金后,方可按照本規定申請扶持資金。
第四條 對新遷入白云區的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資金:
(一)對新遷入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300萬元扶持資金;對新遷入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600萬元扶持資金,一次性給予該企業高級管理團隊200萬元扶持資金。新遷入的境內上市企業遷入白云區滿一個完整統計年度的,按照其下一年度對白云區新增經濟貢獻的50%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新遷入的境外上市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扶持資金,一次性給予該企業高級管理團隊100萬元扶持資金。境外上市企業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主管部門的上市扶持資金后,方可按照本規定申請扶持資金。
第五條 獲得本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可享受以下服務和政策:
(一)區各相關部門、鎮街定期召開區企業上市工作會議,提供政務服務綠色通道,依法加強對企業的指導服務與扶持,促進企業規范經營,加快上市步伐。
(二)積極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區各類財政性專項扶持資金、地方貸款貼息優惠等。
(三)鼓勵企業依法積極參與公共建設項目投融資、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活動。
第六條 企業按照以下程序申請扶持資金:
(一)區發展改革局每年組織開展扶持資金申報工作。企業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站提出申報和上傳相關材料,材料清單以當年度政務服務網站操作指南為準。
(二)區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各鎮街、區教育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稅務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投資促進局、民科園管委會等相關單位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區發展改革局將經審核后的企業名單報請區委、區政府審定。區財政局根據區委、區政府審定后的扶持資金發放方案,按相關程序進行扶持資金撥付。
第七條 獲得本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如出現撤回上市申報材料、終止與輔導保薦中介機構合同等終止上市的行為,應當于終止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退回已領取的上市扶持資金。
第八條 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的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同時可以享受區其他產業扶持政策。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團隊名單由企業確定并提供,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本規定屬于《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優化惠企政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云府辦規〔2021〕1號)規定的“1+4+N”政策體系,未盡事宜以上述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