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規〔2023〕3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歸街道辦事處、大源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反映。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廣州市白云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白云區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0〕1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規定,結合白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白云區江高、人和、太和、鐘落潭鎮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監管,以及龍歸、大源街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監管。
第三條 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建設用地是指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包括宅基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的土地。
除上述土地使用權登記和用地批準文件用地范圍外,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地類為非建設用地,或1999年1月1日之后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應以成片為原則,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條 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遵循先規劃、后許可、再建設,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并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同時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城市安全等有關要求。
第五條 本著簡化規劃用地審批手續的原則,合并辦理用地批準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統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以戶為單位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的,經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鎮街)審核批準后,不再單獨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直接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以及成片新增建設用地集體建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方案(供地方案)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不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含宅基地)規劃審批統籌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規劃核實工作;組織測繪機構提供放線、驗線、規劃核實測量等方面的服務;配合對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鄉村建設工程違法建設提供規劃定性意見;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相關咨詢服務;組織編制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規劃及所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審批。
區農業農村部門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職責。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屬地鎮街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鎮街負責轄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建立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及檔案;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的審核;審核確認村民申報的“一戶一宅”情況;審核是否涉及征地情況;配合做好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咨詢工作;指導各村制定本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將本細則主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建立和完善鄉村報建員(宅基地協管員)制度;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查處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和農村違法用地建房行為。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滿足規劃條件和規模要求的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等項目辦理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辦理限額以上工程施工許可證;對施工建設方面的相關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負責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結構安全、使用和修繕的監督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工程測量放線和規劃核實測量專項資金的安排。
區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工程提供文物保護專業意見。
區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二章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
第一節 辦理條件及要求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
華僑、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籍華人在農村的宅基地,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于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粵僑辦〔2011〕3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八條 成片新增建設用地集體建房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開展項目選址,辦理用地報批手續,表決、公示、送審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以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前期工作。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屬地鎮街審核并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同意后,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建設主體,統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村民是宅基地建房主要責任人,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建立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制度,做好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資格審核、分配、公示、管理等;將農村住宅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納入村規民約,明確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審核程序,明確收回、調劑舊宅基地、調處權屬糾紛的工作要求等;及時協調處理村民宅基地建房爭議,化解矛盾糾紛;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并向屬地鎮街報告。屬地鎮街應加強對村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政策宣傳。
第十條 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一戶”,不以戶籍登記作為農村建房分戶依據:
(一)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ǘ┯行值芙忝玫?,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余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
?。ㄈ┦仟毶优?,結婚后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立戶。
?。ㄋ模╇x異后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第十一條 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
?。ㄒ唬┰诒炯w經濟組織未取得宅基地的。
(二)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積明顯少于規定標準,需要村內異址新建或原址擴建的。
?。ㄈ┮虬l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建設公共設施、實施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或者調整村莊布局等,需要村內異址新建的。
?。ㄋ模┢渌仙暾垪l件的情形。
村民應優先通過家庭成員內部統籌調劑獲得宅基地。
對于村民家庭成員內有多個建房資格的,在符合村莊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可申請多戶合并使用宅基地建房。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新分配宅基地和新建農村住宅。
?。ㄒ唬┎环戏謶魲l件的。
?。ǘ┥婕啊耙粦舳嗾鼻樾蔚?。
(三)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
(四)原有宅基地房屋被依法征收,已取得住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
?。ㄎ澹┻`反“建新拆舊”政策,未將舊宅基地退回給集體經濟組織的。
(六)已視為多戶合并建房,并認定為“一戶一宅”的每一單戶。
村民家庭成員內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未分開居住,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且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后合計建筑面積標準,在滿足消防條件等技術標準且符合村莊整體風貌或整治后與周邊整體環境相協調的情況下,視為多戶合并建房,每戶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七)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可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村民原有住宅屬于磚木結構房屋、經鑒定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C、D級),或屬于房屋主管部門在冊危房的,村民可以申請房屋排危原址重建或改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排危原址重建或改建不得違反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禁建區等底線管控要求,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系和使用性質,并應符合歷史文化保護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農村住宅建設原則上應當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宅基地建房技術標準按附件1—2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退出宅基地;屬于異址新建的,村民應按規定將原宅基地退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予以注銷,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應在新房竣工后6個月內拆除。
屬地鎮街應建立宅基地退出臺賬,并及時報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節 辦理流程
第十六條 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應先到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所查詢擬申請宅基地的現行規劃及相關管控要求,在符合規劃及相關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開展建房準備工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村民使用歷史宅基地使用證申請建房的,宅基地使用證原件應與檔案保管部門的檔案信息一致。查無檔案的,經屬地鎮街核實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可視作有檔案。
第十八條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應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暾埲思凹彝コ蓡T的戶口簿、身份證。
?。ǘ栋自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ㄈ掇r村宅基地建房承諾書》。
?。ㄋ模┠軌蚍从硵M用地位置、面積與四至間距的地形圖。
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ㄒ唬┦褂么媪拷ㄔO用地建房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或用地批準文件。
?。ǘνㄟ^繼承、受遺贈、分家析產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進行拆建、加建、改建或擴建的,還應提供合法取得該房屋的證明材料,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經公證的材料等。
(三)涉及異址新建的,提交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舊宅基地退出合同。
申請對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或擴建的,村民在確認既有房屋符合附件1—2確定的面積、層數、高度、間距等要求的前提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房屋可靠性鑒定。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以下規定開展村級審核:
宅基地所有權確權到經濟社的,經濟社收到村民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材料后,依據本經濟社的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制度,重點就村民是否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材料是否屬實、是否與相鄰權利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等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并將申請和審核情況在村、社顯要位置及擬建用地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屬于新分配宅基地的,在公示前應先提交成員大會(或經授權的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公示期滿村民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宅基地四至清晰、無權屬爭議的,經濟社在《白云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中加具意見并蓋章,連同有關申請材料、會議記錄、公示情況報告等材料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復核并蓋章后報屬地鎮街。
宅基地所有權確權到經濟聯社的,村民直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上述程序審核、會議表決、公示并蓋章后,報送屬地鎮街。
第二十條 屬地鎮街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資料后,就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是否經過村社初審公示、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涉及占用農用地、是否涉及征收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屬地鎮街組織現場勘查,會同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所組織放線、驗線測量,確定建房位置。涉及林業、水利、電力、歷史文化保護、樹木管理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完成放線、驗線測量后,經復核符合條件的,屬地鎮街在《白云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及宅基地平面位置圖上加具審批或審核意見。村民取得屬地鎮街審批意見后應盡快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開工手續。
屬地鎮街應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及檔案,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定期將審批臺賬報送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民取得屬地鎮街審批意見后,應按照放線、驗線測量成果和《農村宅基地和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技術標準》(見附件1—2),委托具有建筑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單體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開展成片新增建設用地集體建房的,應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取得技術審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村民按照附件1—3備齊建房申請材料后,到區政務服務中心立案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受理窗口現場審核資料。經審核,申請資料存在錯誤但可當場更正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受理窗口應指導申請人當場更正;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三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資料審核與現場勘查情況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在前款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自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許可內容,并以方便公眾查閱的方式長期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申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規劃許可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籌本行政村建設發展需求,申請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建設標準詳見附件2—2。
第二十七條 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原則上應在村莊規劃確定的村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上選址。確需在村莊規劃確定的村居住用地上選址的,應將選址調整方案在村內表決、公示,并經屬地鎮街審核后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批同意。
單體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廁所、垃圾儲運、配電房等零星公共設施、基礎設施項目免于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擬建項目的用地范圍、建設規模、投資額、資金來源、設計方案等內容進行表決。經表決同意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擬建項目情況材料及表決意見在村、社顯要位置及擬建用地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申請函(附件2—4)、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意見及公示情況報告報屬地鎮街審核。屬地鎮街就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的建設計劃、建設規模、資金來源、非營利性質等征求項目對應的區級專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在申請函上加具意見并蓋章。
第三十條 經項目屬地鎮街審核同意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村莊建設用地規劃意見。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項目投資主體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或審批手續,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供地方案審核。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行委托測繪機構到擬建用地現場開展放線、驗線測量,并委托有建筑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完成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取得技術審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附件2—3備齊資料后,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立案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立案申請材料包括:
(一)立案申請表。
?。ǘ┥暾埡?。
?。ㄈ┥暾埲松矸葑C明材料。
?。ㄋ模┐迕翊頃h表決同意意見。
(五)公示情況報告。
(六)放線、驗線測量成果。
(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技術審查報告。
(八)投資項目備案或審批手續文件。
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應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資料審核與現場勘查情況,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第四章 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規劃許可
第三十五條 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應優先在規劃確定的特色小鎮、美麗鄉村、旅游文化特色村、大型旅游景區周邊區域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生態保護、歷史文化保護、旅游等專項規劃要求,原則上應使用存量建設用地,鼓勵采用修繕、改造存量舊房或原址重建的形式。
第三十六條 區旅游主管部門及屬地鎮街要結合鄉村旅游資源稟賦條件加強評估論證,結合鄉村示范帶建設工作劃定鄉村民宿發展的試點區域合理統籌鄉村民宿建設布局,推動鄉村民宿集聚、優質發展。
第三十七條 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建設應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申請,單體建筑面積應小于800平方米,房間數少于14間,不超過4層,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其中,使用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建設鄉村民宿的,應保障原權利人合法權益,并符合村民個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設標準。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相關程序及附件2—3備齊材料,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成片改造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交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取得技術審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資料審核與現場勘查情況,作出是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竣工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后,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民宿登記手續。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一節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完工后應申請辦理規劃核實。逾期未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或施工許可證,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自行失效?!多l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請。
第四十一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將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情況告知屬地鎮街及區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屬地鎮街及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批后監管工作。
第四十二條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及以下),在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屬地鎮街申辦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其他工程應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工程開工前,被許可人應當在工程現場顯要位置張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所有附圖、附件復印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屬地鎮街是查處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管理的違法建設和農村違法用地建房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綜合運用動態巡查、網格化管理、衛片執法、專項執法等多種執法手段和方式,指導村民按照經批準的宅基地四至要求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農村村民未經批準、超過批準用地面積、擅自變更位置建房等行為,以及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節 規劃核實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完成土建工程、外墻裝修、施工場地(含施工排柵、周邊道路、臨時搭建圍墻及施工板房等)的清理和整飾后,被許可人應開展規劃核實測量,依次經村、屬地鎮街審核后,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開展成片新增建設用地集體建房,涉及公眾或者社會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請規劃核實的,可分期辦理規劃核實。
屬于村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被許可人向屬地規劃和自然資源所申請規劃核實測量;屬于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擬開辦鄉村民宿建筑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委托測繪機構開展規劃核實測量。
第四十六條 辦理規劃核實應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暾埲松矸葑C明材料。
(二)規劃核實申請表。
?。ㄈ多l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具有丁級及以上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規劃核實測量成果,成果應符合房地產測繪相關標準。
被許可人身故的,還應提供已合法取得該房屋的證明材料,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經公證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受理后,應當結合規劃核實測量成果到實地檢查,重點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進行審核,并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建設工程本身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不完全一致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規劃許可要求,結合農村建房管理實際,通過多部門共同研究等方式綜合研究,認為屬于可以自行進行的調整或屬于合理的施工誤差、測量誤差范圍的,予以通過規劃核實。
第四十八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劃核實意見。
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應主動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節 批準文件的變更、延期、撤回與撤銷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確需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面積、高度、間距等規定的,需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處于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分別按照第二、三、四章程序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申請延期的,申請人應當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文證編號,并說明申請延期的事由。
第五十一條 按法律法規等規定需撤銷、變更或撤回宅基地批準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涉及撤銷、變更或撤回宅基地批準的,由屬地鎮街調查取證后作出撤銷、變更或撤回宅基地批準的決定,報區農業農村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區農業農村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依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ǘ┏蜂N、變更或撤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由屬地鎮街開展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鄉村民宿是指利用農村依法建設的宅基地房屋、村集體用房、閑置農房、閑置集體建設用地等資源,加以修繕改造,依托當地自然人文景觀、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特色,為旅游者體驗當地民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飲、農副產品展銷、休閑度假等服務的小型經營場所。
第五十三條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放線測量和規劃核實測量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村公共設施、鄉村民宿、集體建房涉及的設計方案技術審查費用由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四條 村公共設施和村公益事業用房、集體建房、鄉村民宿等項目建設,鼓勵引入社區設計師參與設計和審查,提升項目設計水平和建設品質。
第五十五條 各村應配備至少1名鄉村報建員(宅基地協管員),由屬地鎮街統籌管理,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開展宅基地分配和建房報建工作,包括規劃查詢、準備資料、村內公示、村社初審、糾紛調處及批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農村宅基地和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相關材料
1-7.村民申請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公示(范例).docx
1-8.關于村民申請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公示情況的報告.docx
2.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規劃許可相關材料
2-3.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規劃許可申請材料清單.docx
2-4.關于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規劃許可的申請函.docx
2-6.關于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建設公示情況的報告.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