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
名稱:駿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MA59DDW717
住所:廣州市白云區金沙洲濤樂街32號6樓自編609鋪
本機關收到廣州市水務局來函反映在參加“廣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監督檢測項目(包組二)”的中標單位駿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標文件中“項目經理職稱證書”真實性存疑,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移送本機關進行核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本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廣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監督檢測項目于2023年2月3日發布招標結果通知書,采購人為廣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辦公室,總預算為438.57萬元,分為三個包組。其中包組二預算金額191.575萬元,中標單位為駿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標金額為191.575萬元(合同金額據實結算),項目于2023年2月20日簽訂生效。據水務局自查,你公司《廣州市公共排水管渠監督檢測項目投標文件》第175頁提供的項目經理馮琪(管理號:無 發證單位:防城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市政給水排水專業高級工程師證書無法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平臺核實真偽。2023年6月2日,廣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辦公室要求你公司將上述證書原件送至廣州市水務局9樓,你公司逾期未提交。2023年6月12日,該辦發函防城港市人社局核查該證書的真實性。
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擬投入人員的分值比例大:人員業務能力(16分),其中項目經理能力滿分6分,具有給排水類專業中級或以上工程師職稱得2分;項目經理履歷最高得2分...。技術得分統計表顯示你公司“擬投入人員的業務能力”項得分為滿分16分,總得分97.64分,與第二名96.40分相差僅1.24分。
本機關向發證機關防城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項目經理馮琪的市政給水排水專業高級工程師證書的真實性。該局復函稱馮琪(管理號:無 發證單位:防城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市政給水排水專業高級工程師證書不是該局頒發,與所提供資料不符。
本機關向你公司發函核實相關情況,你公司解釋稱:人事部根據制度收集員工的個人職稱證書等相關信息掃描存檔,在投標時,會先查實證件是否過期真實有效。此次投標時,你司曾在http://gxgcjyfgpsw.207.tempurl.top/的網站上查詢到證書真實有效才放入投標文件中。你司認為此項招標文件上沒有特別說明,人員證書需要在哪個特定網址查詢得到才算有效。你司認為,在投標過程中,評委認為證書有效,沒有要求做出相關澄清文件證明,故而認為該項目經理證書有效。你司法人代表、即本項目經理馮琪至今無法提供該高級工程師證書原件。
本機關認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應對其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在本項目的投標文件中,你公司未對本項目的法人代表及本項目的項目經理馮琪的高級工程師證書真偽予以核實,沒有在職稱證書發放地廣西評審類職稱證書查詢官網“廣西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服務平臺”職稱證書在線查詢等公開專門查詢渠道予以查詢核實。對其提供參與政府采購投標的材料未盡合理的審慎審查義務,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應當負法律責任。綜上,你公司使用虛假高級工程師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屬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你公司參與該項目的響應文件、本機關發出的核實有關情況的函及回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提出陳述、申辯,并于同日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予以準許并于2024年2月2日發出《聽證通知書》,2月22日依法組織了聽證。經復核,并結合你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本機關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為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投標供應商作為投標主體,應對投標文件真實性負審慎審查義務。結合項目招標文件、你公司投標文件,本機關有關調查取證情況,你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項目負責人馮琪所提供的高級工程師證書為虛假材料,根據采購法規定,投標供應商作為投標主體,應對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綜上,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本機關不予采納。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屬于依法從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處以采購金額(共計人民幣191.575萬元)千分之五的罰款,合計人民幣玖仟伍佰柒拾捌圓柒角伍分(¥9,578.75元)。
二、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相關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