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7〕2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當年度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合理;
(二)堅持主體責任、屬地管理;
(三)堅持指令安置、一次就業;
(四)堅持公平公開、平等競選。
第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是本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2015〕3號)中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單位)及社會組織,應當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和責任,積極主動、優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二章 任務和接收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根據省民政部門移交本市的退役士兵檔案和相關政策核定退役士兵安置地,會同安置地的區民政部門共同審查退役士兵檔案。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將省民政部門下達的關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的通知轉發給核定的各區民政部門,并提出辦理報到、入戶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八條 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省民政部門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部隊開具的行政介紹信、退出現役證件到安置地區民政部門報到,并到相關部門辦理入戶、預備役登記、組織關系接轉、社會保險接續等手續。
第三章 計劃和分配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向市機構編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通報年度安置任務,各部門按職責提供、匯總空編或需求崗位計劃: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市機構編制、市委組織部門提供市屬事業單位、黨群系統事業單位空編崗位數及市直機關后勤服務人員、輔助執法人員等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需求崗位計劃。
(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其他市直企業管理部門提供國有企業需求崗位計劃。
(三)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提供區屬事業單位空編崗位數,區屬國有企業及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政府雇員、輔助執法人員等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需求崗位計劃,提交市民政部門匯總。
市民政部門根據年度安置任務和以上部門提供的空編崗位數及需求崗位計劃,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務指標計劃,經報請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承擔安置任務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
第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均衡負擔,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的原則擬訂安置任務指標計劃:
(一)事業單位崗位指標按全市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30%擬訂。其中,各區按本區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15%擬訂(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區不少于1個),其他由市本級統籌安排。
(二)國有企業崗位指標不低于全市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50%,其中,初級以上管理崗位達到所提供崗位總數的50%以上。
(三)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政府雇員、輔助執法人員等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指標不低于全市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30%。其中,市級按不低于全市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10%擬訂,各區按不低于本區當年度接收安置符合政策安置人數的20%擬訂。
第十一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結合退役士兵能力素質、特長專長,明確匹配的安置崗位,在接到安置任務指標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將確定的安置崗位、職位描述、福利待遇、工作地址等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報市民政部門。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審核匯總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確定的安置崗位,形成年度安置崗位計劃(送審稿),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在公眾網上公布。
第四章 考試和考核
第十三條 考試考核工作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委托第三方考試中心協助做好考試工作,市、區民政部門做好考核工作;考試考核工作接受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成績滿分100分,按60%折算計入考試總成績;面試成績滿分100分,按40%折算計入考試總成績。考試時間、流程、要求等以公開專場招聘公告為準。
第十五條 考核以退役士兵檔案材料記載為依據,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出臺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規定的計分項目,計算服役表現量化考核分,填寫《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并經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檔案以外的其他證明類材料,不作考核計分依據。
第十六條 選擇進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實行考試與考核分值累計計算;選擇進國有企業和工勤輔助崗位的退役士兵,實行檔案考核量化評分。
第五章 排序和選崗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考試和考核的考評綜合分或者考核評分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總分相同的,按照以下順序優先排序,前項可以區分排序的,不再對比后項,依此類推:
(一)參加過作戰行動的;
(二)無處分和檔案材料無弄虛作假減分的;
(三)服役年限長的;
(四)傷殘軍人;
(五)烈士子女;
(六)雙軍人;
(七)有立功受獎、立功受獎層級高的;
(八)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時間長的;
(九)執行過重大任務的;
(十)黨齡長的;
(十一)優秀士兵(官)等其他表彰獎勵次數多的。
經以上步驟仍無法區分排序的,由市民政部門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根據考試得分、考核評分形成《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考試考核評分排序表》(見附件1),并經退役士兵簽字確認;退役士兵如有異議,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部門申請復核,逾期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無誤的,不得再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組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單位參加選崗。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選崗的,必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且被委托人僅限其本人配偶、父母中的一人。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選崗,一人限選一次,選定后填寫《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公開選崗確認表》(見附件2)。市(區)民政部門、接收安置單位、退役士兵本人三方現場簽字確認,一經確認不得修改。退役士兵選崗時放棄政府安排工作,應當場簽訂《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見附件3),由安置地的區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嚴格按《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考試考核評分排序表》依次選擇崗位,按兩輪進行。
(一)第一輪安排事業單位崗位選崗。退役士兵依據考試和考核的考評綜合分排序,在市級及其安置地所在區提供的崗位中選擇。市級及其安置地所在區的崗位選完的,等候進入第二輪。未按時到場的,本輪不安排補選。放棄本輪崗位選擇的在《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公開選崗確認表》上簽字確認。
(二)第二輪安排國有企業和財政支付工資的工勤輔助崗位選崗。僅依據退役士兵考核評分排序,在全市國有企業崗位、市級提供的工勤輔助崗位及其安置地所在區提供的工勤輔助崗位中選擇。未按時到場的,安排一次補選機會,補選順序仍按考核評分排序。
第六章 安置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匯總退役士兵公開選崗情況,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性安置計劃。根據指令性安置計劃,市(區)民政部門開具《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以下簡稱安置介紹信,見附件4),通知退役士兵辦理安置手續,向接收安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檔案。
第二十三條 退役士兵應當在安置介紹信開出的10個工作日內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接收安置單位受理報到1個月內應當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省民政廳審批下達計劃,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憑《單位接收函》、民政部門開具的安置介紹信,到接收安置單位辦理報到手續。
第二十五條 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自謀職業金和獎勵增發構成。
(一)自謀職業金按市和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權重比例計算總額的400%發放(權重比例:2017年市30%、區70%,2018年市60%、區40%,2019年及以后市100%、區0%)。從選取士官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不足1年的按月計算),按以上權重比例計算總額的月均標準增發1個月。
(二)對服役期間個人榮獲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以上獎勵的,按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10%、15%相應計算獎勵增發。多次獲得獎勵的,只增發一次,按其最高獎勵等級計發。
以上標準總額低于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發放額,仍按2016年發放額發放。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市財政承擔20%,區財政承擔80%。
第二十六條 接收安置單位要確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相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內不得安排下崗。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市(區)安置部門開具安置介紹信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所需經費由接收安置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拖延接收退役士兵上崗,以及未按政府(安置部門)要求提供安置崗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檔案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安置資格;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政府安排、不按時報到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單位。
第三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索賄受賄和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考試考核評分排序表
2.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公開選崗確認表
3.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樣式)
4.廣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樣式)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