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類
穗府研函〔2017〕16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關于回復
廣州市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委員
提案(第5023號)的函
曾春航委員:
非常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您在廣州市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建設的建議》(第5023號)已收悉。您長期關心政府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發起并組建了“金沙洲咨監委”,深度參與咨監委工作,并在目前正在實施的《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修訂過程中提出過寶貴意見,此次又進一步提出具體深入的建議,對此我們深表敬意。
廣州市咨監委相關制度2013年3月試行,2015年8月修訂,有效期5年,將于2020年10月到期。制度實施過程中,社會各界一直予以高度關注,各咨監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室也一直密切關注執行情況,收集各方意見和反映。針對您此次提出的建議,我們答復如下。
一、關于政府主導評估咨監委年度工作績效并向社會公布的建議。我們認為該建議有助于提高咨監委的工作效能及公信力。鑒于咨監委運行需要保持獨立性,其工作績效評估不宜由政府主導,但是確有必要設法進一步提高市民對咨監委的認知和信任,以便于咨監委開展工作。現行《工作規定》對咨監委績效評估未作明確規定,各咨監委可視需要主動對外公開其活動信息、工作成果等,并待下一輪修改《工作規定》時進一步完善。
二、關于賦予咨監委“全過程監督”職能,將《工作規定》第五條修改為“咨監委于決策事項擬議階段成立,至項目實施完成時終止”的建議。《工作規定》明確,咨監委的主要功能是代表公眾提供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決策參考,擁有信息知曉權、意見表達權、建議權,不具決策權或否決權。政府重大決策的執行監督問題主要應通過人大、政協監督和政務公開等途徑來解決,賦予咨監委的部分監督職能可視為其補充。但是從目前的實際工作來看,咨監委存續期間,政府主辦部門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咨監委的支持,主動研究和吸納咨監委提出的建議,盡力為咨監委掌握情況、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關于設立市財政專項經費,改變目前由主辦部門列支做法的建議。市財政局會辦意見認為,咨監委非部門預算主體,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八條規定“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組成”。因此,無法單列預算安排咨監委運作經費。現行《工作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咨監委成員可領取誤餐和市內交通兩項補貼,第十七條明確,咨監委活動經費可開支的項目為專項會議、本地調研活動經費和委員會成員的誤餐、交通補貼。這樣已讓咨監委的相關開支于法有據,且切實可行。您考慮和提出的經費問題涉及經費來源和開支范圍,受現行法律和相關財務制度局限,確有不便之處。我們將注意收集情況和意見,待將來修訂相關制度時,依據屆時的財務規定,最大限度地予以改善。
再次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專此函復。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建設的建議.doc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7年6月22日
(聯系人:黃亞雄,聯系電話:831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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